據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消息:8月31日,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第98號局令,《食品召回管理規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,這是國家質檢總局作為產品質量監管部門認真、具體落 實國務院近日發布實施的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》,切實履行職能,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,是對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 進一步完善。
實施食品召回是加強生產加工后續監管的一種有效措施,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則是從生產源頭把關,因此,食品召回制度與食品質量安全 市場準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,共同作用,使得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更加健全,對于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監管,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。
該規定明確了食品生產者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,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。這必將強化食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注意義 務,對強化食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管理意識,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。通過規范程序要求,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,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 通過更換、退貨、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,減少和消除不安全可能導致的危害,迅速有效處理不安全食品,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,規范我國不安全食品 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《規定》共五章四十五條,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;食品安全信息管理;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;食品召回實施,包括主動召回、責令召回和召回結果評估與監督以及召回食品后處理,以及法律責任。
按照規定,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,并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時限要求,以迅速有效的實現召回目的,最大 可能的消除食品安全危害。食品生產者確認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,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,應及時制定召回計劃,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備案。食品生 產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,不主動實施召回的,和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,以及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 查、評估確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,國家質檢總局將發出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,并發布消費警示。